光電比色計通用技術條件
光電比色計通用技術條件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光電比色計的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包裝、標志、運愉、貯存等。
本標準適用于用光電比色原理進行分析的實驗室儀器(以下簡稱儀器)。
2 引用標準
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
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GB/T 2423.4一1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Db:交變濕熱試驗方法
GB/5 11606.14一1989 分析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低溫貯存試驗
GB/5 11606.15一1989 分析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高溫貯存試驗
GB/5 11606.16一1989 分析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跌落試驗
GB/5 11606.17一1989 分析儀器環境試驗方法 碰掩試驗
GB/5 12519一1990 分析儀器通用技術條件
3 要求
3.1 正常工作條件
)a 環境溫度:5℃一35℃;
)b 相對濕度:不大于 58%;
)c 電源電壓二220v士22v;
)d 電源頻率 :50比士0.SHzo
3.2 外觀
3.2.1 儀器應能平穩置于工作臺上,外觀清潔,無劃痕;各緊固件均應緊固良好;各開關、旋鈕均能正常工作;電纜的接插件應緊密配合接觸良好。
3.2.2 濾光片能正確定位。
3.2.3 儀器指示器應顯示清晰,刻線、數字粗細均勻,指示線寬度不大于刻線寬度,井應與刻線平行,擺動時不應有卡針現象。
3.2.4 儀器工作時,光源發光應穩定,無閃耀現象。
3.2.5 比色皿光潔,無劃痕、斑點、裂紋,不得出現漏液現象。
3.3 穩定性
3min內儀器漂移引起透射比變化應不大于 1.5%T。
3.4 電壓變化影響
當工作電壓在交流198v一242v內變動時透射比的最大變化不大于1%To
3.5 線性誤差及靈敏度
3.5.1 在0.1A—0.8A吸光度范圍內,線性誤差應不大于表1的規定。
如果儀器的吸光度范圍較0.IA一0.SA寬時,其產品標準應規定超過這一范圍的區域內的線性誤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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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點事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