環境監測按監測目進行分類
1.監視性監測(例行監測、常規監測)
包括“監督性監測”(污染物濃度、排放總量、污染趨勢)和“環境質量監測”(空氣、水質、土壤、噪聲等監測),是監測工作的主體,監測站第一位的工作。目的是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物來源,評價控制措施的效果,判斷環境標準實施的情況和改善環境取得的進展。
2.特定目的監測(特例監測、應急監測)
(1)污染事故監測:是指污染事故對環境影響的應急監測,這類監測常采用流動監測(車、船等)、簡易監測、低空航測、遙感等手段。
(2)糾紛仲裁監測:主要針對污染事故糾紛、環境執法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進行監測,這類監測應由國家指定的、具有質量認證資質的部門進行,以提供具有法律責任的數據,供執法部門、司法部門仲裁。
(3)考核驗證監測:主要指政府目標考核驗證監測,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、排污許可證制度考核監測、“三同時”項目驗收監測、污染治理項目竣工時的驗收監測、污染物總量控制監測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監測。
(4)咨詢服務監測:為社會各部門、各單位等提供的咨詢服務性監測,如綠色人居環境監測、室內空氣監測、環境評價及資源開發保護所需的監測。
3.研究性監測(科研監測)
針對特定目的科學研究而進行的高層次監測。進行這類監測事先必須制定周密的研究計劃,并聯合多個部門、多個學科協作共同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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