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B16297-1996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七條的規定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在原有《工業“三廢”排放試行標準》(GBJ 4—73)廢氣部分和有關其他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制定。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與原有各標準有一定的繼承關系,亦有相當大的修改和變化。
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其指標體系為最高允許排放濃度、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。
國家在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,除本標準為綜合性排放標準外,還有若干行業性排放標準共同存在,即除若干行業執行各自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外,其余均執行本標準。
本標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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